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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工会建设

发布时间:2007-05-17

1、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工会

      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督促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私营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2、私营企业工会组织

  (1)私营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2)私营企业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一般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按照区域或者行业组成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三至五年;闭会期间出缺的,可以补选。 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未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3、私营企业工会权利。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女职工和特殊职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等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每年不少于一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对本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私营企业经营者、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和奖惩、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私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依法民主选举产生。 私营企业解除、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私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企业应当尊重工会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私营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予以解决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并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和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和奖金、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对职工搜身、侮辱人格、体罚、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私营企业工会的义务。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共谋企业的发展。 私营企业职工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素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5、私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1)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尊重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办公用房和设施等必要的条件。

  (2)私营企业应当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 私营企业工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和检查。 私营企业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私营企业开业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交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督促企业或者组织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该企业工会。 私营企业不交、欠交工会经费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3)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应当事先和企业协商,企业应当给予支持。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累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协商,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6、私营企业工会干部权益的保障 私营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的报酬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报酬支付。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未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但任期未满的,如本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续签。

    7、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的基本程序 私营企业建立工会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已经建立镇(乡)工会的,可向镇(乡)工会申报,申报的基本程序是:

  (1)全厂大多数职工对组建工会有愿望和要求,推选代表同上级工会联系。上级工会经过调查,认为基本符合建立工会组织的条件,可指定联系人同职工一起酝酿工会筹备工作。

  (2)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推选出代表向企业主反映职工建立工会组织的愿望和要求,具体协商组建工会组织有关问题。

  (3)以企业全体职工的名义,写出组建工会的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申报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工会筹备组成员及负责人简历。同时,对企业资产、生产经营范围和企业主要情况加以说明。

  (4)经上级工会审查批准后,工会筹备组即可开始工会组织的筹建工作。在筹建工会期间,工会筹备组可代行工会委员会的职责,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发展会员,建立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收缴会费等。并积极创造条件,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8、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的原则 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国营企业有很大的不同,不宜占用生产时间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因此,私营企业工会在开展活动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业余为主。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应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主要利用班前班后,工间休息,业余时间来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占用一定的生产工作时间,工会要事先征得企业主同意。对于私营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副主席、委员,可按《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规定,每人每月占用生产工作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累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协商,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尽量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不同爱好的职工的情趣和要求,通过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吸引职工自愿参加。不宜采取命令的方式,强迫职工参加某项活动。

  (3)坚持小型、分散、灵活、多样。工会组织开展活动,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条件,通过车间、班组分别开展各种活动,采取适合车间、班组的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适合群众性的活动,尽量少搞全厂性的大型活动。

(4)坚持同企业主协商的原则。私营争取企业主的支持与合作,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