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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管理

发布时间:2007-05-17

1、基层工会干部的素质要求 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既要符合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又要热爱、热心群众工作,民主作风好,能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

    2、工会干部管理的原则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工会受同级党委和它的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因此,对工会干部的管理也实行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原则,即根据工会干部的职级,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由管理该级干部的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管。党委在工会干部的选配、调动和奖惩上,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再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3、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同级党委班子或列席党委的有关会议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规定,党委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4、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的职务处理规定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调出选举单位的应免去其委员职务。在选举单位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免职的,也可免去他们的委员职务。

    5、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上级工会同意,也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6、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7、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程序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委员和主席或副主席职务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委员职务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8、基层工会主席的职级和待遇规定 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享受本单位党政副职和中层正职干部的同等待遇。

    9、工会干部的培训
    (1)建立工会干部定期学习制度,系统学习理论、政策法规和工会基本理论及业务知识;
    (2)举办各种类型工会干部培训班,提高工会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
    (3)输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工会干部轮训班,选送有一定科学文化基础和工作经验的工会干部到党校和上级工会院校进行培训;

    10、工会干部的考核、评议
    (1)建立由工会会员代表评议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工会下级组织评议上级组织的制度,至少每年评议一次。评议对象、评议者范围,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2)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对连续二年评议中不合格的工会领导干部,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上级工会批准,免去其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