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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04-15

1、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2、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织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4、工会经费的特征有哪些?

答: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首先它具有强制性,由《工会法》明确规定。其次是无偿性。企业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第三是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如何使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工会经费、筹备金收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收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7、为什么要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答: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的规范化,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较好地发挥工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8、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答:工会经费改由国税代收,并不是工会经费性质的改变,只是基层工会经费收缴渠道的调整。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

9、目前,全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如何?

答: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改为由税务机关代收,这是收缴方式的转变。实行批量代扣的征收方式,方便了企业工会经费的上缴。到2013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80%以上的县区,开展了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宁波市除老三区外从2005年开始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海曙、江东、江北区从2014年1月开始实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

10、我区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

答: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办公室、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海党办〔201412号),决定自20141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国税部门统一代收,每半年收缴一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该文件列举了税务代收的依据。

11、这次税务代收的项目有哪些?

答:一是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二是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筹备金。

12、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费程序?

答:(1)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半年征缴一次(每年6月和12月)。

(2)企业工会组建后,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工会银行账户开设(凭以上办理的证书);

(4)企业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区总工会或国税局网站下载);

(5)企业凭缴款(拨缴工会经费)银行凭据及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到国税局办税厅办理申报手续,缴纳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2%部分的40%);

(6)国税局审核后的申报表及缴款银行凭据,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13、工会经费国税代收后,基层工会部分如何拨付?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各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计提工会经费并转入基层工会账户,其中上缴工会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六十留存各单位基层工会,作为基层工会的工作经费。各基层工会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14、工会经费如何列支?

答:企业单位行政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拖延或不按比例拨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由工会责令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第一款第三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欠缴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及滞纳金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缴纳筹备金的单位成立工会组织后如何按比例返还筹备金中基层工会留成部分?

答:基层工会成立后,在区总工会领取退还工会筹备金申报表,填报后经区总工会审核、盖章交区总工会财务办公室,区总工会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将属于基层工会本级留成部分划入该基层工会账户。

17、缴费企业拨缴工会经费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答:缴费单位在上缴经费和筹备金后,上级工会开具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根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税前列支。

18、工会经费和会费的区别?

答:工会经费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会费是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缴纳的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计算缴纳会费。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个人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归基层工会使用。

目前,我区实行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是指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

19、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有哪些措施?

答:《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20、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管理是如何进行的?

答:(一)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会计核算行为。实行国税部门代收后,收缴的工会经费原则上倾斜于基层工会。各基层工会应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无工会独立帐户暂不返还。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开展工作的主要经济保障,必须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第七章规定合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按《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工会经费留用与上解的比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作适当调整。()开设宁波市海曙区总工会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账户由区总工会管理,专项用于结算划拨到区总工会、街道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委托代收工作经费、向企业划拨收取的工会筹备金等,不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