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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3


中共海曙区委办公室  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企业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区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工会组织建设,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精神,按照省、市总工会关于实行工会经费由税务代收的要求,决定对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筹备金委托由海曙区国家税务局统一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的收缴依据及标准

(一)《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实物工资。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根据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各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各基层工会留存60%,作为基层工会工作经费。同时,各基层工会必须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二、工会经费代收项目和范围

(一)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列支

企业单位行政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工会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工会经费代收时间

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委托海曙区国家税务局实施代收,各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五、工会经费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工字〔2001227号)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会计核算行为。实行国税部门代收后,收缴的工会经费原则上倾斜于基层工会。各基层工会应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无工会独立账户暂不返还。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开展工作的主要经济保障,必须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的5‰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拨缴或者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按《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按《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工会经费留用与上解的比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作适当调整。

(四)开设“海曙区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账户由区总工会管理,专项用于结算划拨到区总工会、各街道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委托代收工作经费、向企业划拨收取的工会筹备金等,不作他用。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