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篇
发布时间:2020-04-03 11:06:46 来源:

一、《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哪些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具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职工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那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样式由人保部统一制定);
2、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有关证明(可由劳动合同,工资单,出勤卡、上岗证、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同事的书面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由户籍证明代替);
4、受伤后医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事故的事实证明材料(由同在企业工作的两位以上的工友证明,并附所做证言的工友的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职工的抢救、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什么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十、 申请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业病)医疗诊断证明;
4、工伤(职业病)医疗病历和各种检查单(片)据等;
5、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若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十二、 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十三、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和伤亡童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1-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14、12、10、8、6、4、3、2、1倍;死亡的赔偿标准为赔偿基数的20倍。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享受?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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