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 “工资”的涵义?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哪些内容?
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三、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月、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月、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合同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4)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可否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如何理解《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和“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的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自2015年11月1日起,鄞州区职工月最低工资为186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形式,对象有何规定?
答: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以及领取者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签名盖章。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七、劳动者的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为20.83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月计薪天数应为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八、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用工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位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九、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按何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应如何计发工资报酬?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即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十一、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职工休息日、节假日的工资?
答:《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而休息日则不带薪的。
在带薪假日期间,企业应支付职工工资,即:按月计资者,不发工资;按日计资者,工资照发,按件计资者,有基本工资规定按基本工资发给,无基本工资规定按上月实际工作日除以上月工资总额的平均工资发给。
在不带薪的休息日期间,对按月计资者不扣工资,因计算月工资时已把休息日剔除;对按日计资和按件计资者,工资不发。
十二、用人单位应按何标准支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期间的劳动者工资?
答: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5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
十三、用人单位按何标准支付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答: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工资由企业照发。其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十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否扣发其工资予以赔偿?
答: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工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十五、用人单位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十六、何谓“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答:(一)“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二)“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十七、怎样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纠纷?
答: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八、劳动法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答: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十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的同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十、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7元、9.5元两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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