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信访事项遵循的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谁主管、谁负责;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4、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1、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2、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
3、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4、职工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5、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三、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1、信访人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工会无权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2、信访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工会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四、职工信访事项办事流程
1、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该信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告知。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下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信访职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交办。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其内容交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下级工会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4、转送。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将职工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
五、办结时限
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工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办结情况应及时告知信访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