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鄞州区辖内工会会员创业创新融资需求及生活消费资金需求,推进农信普惠金融工程,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农信联社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是指面向宁波市持有“5·1服务卡”的工会会员发放的用于其创业创新发展及生活消费的贷款。
第三条 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坚持“自愿申请、工会审核、银行确定、规范操作、利率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持有“5·1服务卡”的鄞州区户籍工会会员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地固定,有经营项目的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家庭和睦、同事关系和谐,个人无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良嗜好,社会影响良好;
(五)有稳定、持续的合法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按要求需提供担保的,应能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鄞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个人生活消费性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方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合理资金需求、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综合确定。对于当前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实力强的借款人,单户最高信用授信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或自主创业创新的借款人,单户保证担保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方式。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
第九条 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盈利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蓝领通业务的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到期日;若单笔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选择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于日均存款等贡献度较大的工会会员在本行同期同档次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给予5%-30%的利率优惠。
工会会员属于劳动模范或列入建档困难职工的,在上述执行利率基础上再给予5-10%优惠。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结息、利随本清”、“本金等额还款”、“本息等额还款”等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必须经过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发放等环节。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鄞州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5·1服务卡;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明;
3、收入证明材料(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住房公积金等能证明收入的资料,择其一),有经营项目的须提供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劳动模范工会会员,需提供劳模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建档困难工会会员,需提供《建档困难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资格认定表》;
5、相关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6、鄞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贷款调查。鄞州银行按照本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规定,进行贷款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逐级报有权人员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三)审查。鄞州银行按照本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基本情况进行贷款审查。
(四)发放。经有权人员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鄞州银行应专设台账进行统计和管理,每季度向区总工会报送贷款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鄞州银行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当发现异常变化时,应及时调减授信额度或收回用信,并将异常信息反馈给区总工会。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出现欠息、贷款逾期时,所在镇乡(街道)及企业工会应支持和配合鄞州银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催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蓝领通”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3%及以上时,鄞州银行应及时向区总工会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可暂停该贷款品种的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鄞州银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鄞州区总工会及鄞州银行负责解释。